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应在“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成本项目”账户进行核算。
对营利性配套设施分配的非营利配套设施支出,应记入各营利性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即记入“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和“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非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账户的贷方。
对营利性配套设施分配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记入各营利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的“开发间接费”项目,即记入“开发成本——具体成本对象(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
借:开发成本——商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水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银行存款
(2)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
借:开发成本——商店——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水塔——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幼儿园——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银行存款
(3)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款入账时。
借:开发成本——商店——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水塔——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幼儿园——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商店——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水塔——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幼儿园——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应付账款——东方建筑公司——应付工程款
(4)按规定应将其开发成本分配计入商品房等开发产品成本的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如上述水塔设施,在完工验收后,应将其发生的实际开发成本按一定的标准(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和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开发成本——商品房
——商店——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 开发成本——水塔——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公共配套设施
——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5)分配应计入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
借:开发成本——商店——开发间接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6)预提应由商店配套设施开发成本负担的幼托设施支出时。
借:开发成本——商店——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
同时应将各项配套设施支出分别记入各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已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经验收的配套设施,应按其用途结转其开发成本。
(7)对能有偿转让给有关部门的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如上述商店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商店”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商店”账户的借方。
借:开发产品——商店——公共配套设施
贷:开发成本——商店——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商店——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商店——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商店——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商店——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成本——商店——开发间接费——公共配套设施
营利性公共配套设施有偿转让收入,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8)对用预提方式将配套设施支出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应在完工验收后,将其实际发生的开发成本冲减预提的配套设施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商品房
应付账款——预提费用
贷:开发成本——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
——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
如预提配套设施费大于或小于实际开发成本,可将其多提数或少提数冲减有关开发产品成本或作追加分配。如有关开发产品已完工并办理竣工决算,可将其差额冲减或追加分配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开发产品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