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项目收购的会计处理
昌泰书院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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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项目收购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收购其他公司股权获取该公司开发的在建项目。该种方式的优点是操作简单,较少受到政策影响。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对于不符合该条件的开发项目,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项目转让。缺点是股权收购成本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造成税务成本较高。二是土地或在建项目转让。优点是收购方支付的价款可在开发产品出售时扣除,未来税务成本较低。 缺点是前期投入较多,受政策影响较大。
通过股权收购获得开发项目,一般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子公司投资应按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第一种方案:在办理股权变更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方案:依据项目转让协议和付款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转让费
贷:银行存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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