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厂向A公司采购原材料一批,已经签订购销合同,后因化肥厂业务调整,不再需要这批原材料,提前解除了合同,化肥厂向A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化肥厂可以向A公司索取该笔违约金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匿名用户 2023-02-17 46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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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此时的违约金由于双方未发生增值纳税义务,不属于应税项目。A公司收到违约金后,应向化肥厂开具收款收据,化肥厂可以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析: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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