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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纳税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故房产税应由集团缴纳。同时,由于集团不在房产所在地,因此可由房屋实际使用人即子公司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房产,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房产,部分从事宾馆行业,部分出租,目前并无统一规定,部分地方规定按自用和出租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算自用和出租部分房产税,具体规定以当地税务局答复为准。
3、如集团将房产出租给子公司,应当采用从租计征的方式,由集团缴纳房产税,也由集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