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全资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房产从事宾馆行业,又把其中部分楼层出租给其他公司用于办公,需开租赁发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由谁交?是按从租还是从价计征?还涉及什么税?如集团今年改为不无偿使用,收取异地全资子公司房租,那上述情况怎么交税?
匿名用户 2023-02-14 70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1、纳税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故房产税应由集团缴纳。同时,由于集团不在房产所在地,因此可由房屋实际使用人即子公司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房产,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房产,部分从事宾馆行业,部分出租,目前并无统一规定,部分地方规定按自用和出租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算自用和出租部分房产税,具体规定以当地税务局答复为准。
3、如集团将房产出租给子公司,应当采用从租计征的方式,由集团缴纳房产税,也由集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