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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一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九)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九)款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