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无偿捐赠给所在公司的钱,能否计入“资本公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匿名用户 2023-02-07 56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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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股东无偿赠与给所在公司的钱,若是不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的,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东按照投资协议,赠与给所在公司的钱,若是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解释,“6301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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