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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乙单位均在济南市,土地使用税由乙公司来缴纳。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注意:
目前对于承租当地出租方土地的情形,到底应该由谁来缴纳土地使用税,一直争议不断,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同时虽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但是如何解释:使用土地,还有如何解释:拥有土地使用权。税务上一直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