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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异地出租,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上海甲公司来缴纳。
参考:
《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进一步作了解释: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