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公司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个人是否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计算个税劳务报酬收入扣不扣开具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匿名用户 2022-10-10 71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入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增值税及附加扣除问题,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规定,但附加税费并无明确扣除文件。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