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匿名用户 2022-09-27 65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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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有区别。纳税人需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均开具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11年01月1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曾就“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公开答疑。其对开具发票的基本观点是:“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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