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售后回租的主体不一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某个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建设的住宅楼(精装修)卖给政府,到目前为止,房子都还未达到交付条件(未装修完)。在签订卖房合同的同时,政府与该公司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子公司将上述的房子与车库租赁回来,同时约定租金按房款支付的百分之8来付租金。子公司的这种租赁是否应该确认使用权资产,我认为是不应该,我觉得某公司卖房就是一种融资行为,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也不是租赁行为?是否应该确认使用权资产?
匿名用户 2022-09-19 75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根据描述,房屋销售与售后租回的主体不一致,但是二者属于母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同一控制主体下的企业。
对于个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独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经济业务,然后合理的进行会计处理。比如,子公司从母公司购进作为存货的核算的设备或房屋等,并不影响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因为主要看子公司购进后的用途等是否满足固定资产标准。
因此,针对提问描述的业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规定进行合理地的职业判断,满足“使用权资产”确认标准,需要确认。
当然,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整体交易行为实质上就是一个抵押借款的行为。因此,从合并会计报表的角度,整体交易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也不能确认“使用权资产”,需要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予以抵消。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