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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三条规定: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