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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E公司为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1月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合同履行完毕。该合同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呢?
E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1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
2023年1月,按实际结算金额1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
2023年4月,按实际结算金额300万元申报缴纳印花税:3000000元×0.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