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征是否包含房产原值未含的装修附属设备?
我公司对旧厂房装修,加装了中央空调和电梯,金额低于厂房原值的50%,会计核算上未归集到房产原值里,请问房产税计征时厂房的原值是否包含未归集到房产原值里的附属设备?
匿名用户 2022-08-19 60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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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 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你公司厂房装修不属于大修理支出,加装的中央空调和电梯属于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无论会计核算如何处理,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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