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应如何核定?
匿名用户 2022-08-19 57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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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现明确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扣除。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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