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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须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而自行确定分期开发的,一律以单一项目作为清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