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前根据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废旧塑料产品退的比例是50%,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退税比例为70%。我公司因为适用增值税缓缴政策,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在3月1日后我司缴纳税款后可以申请退税了,是按50%比例还是按70%的比例计算退税?
匿名用户 2022-08-18 71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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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新的文件规定,如果之前因缓缴税款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在3月1日后申请按新的文件公告执行,即按照70%作为比例申请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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