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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误区:购买方认证了的发票,必须购买方才能申请红字信息表,很多朋友会忽略这个,把认证了的发票也退回销售方,其实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