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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