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满后,困难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补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匿名用户 2022-08-08 33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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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 43号)规定: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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