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答:上述理解是个误区!
好多会计只要见到培训费发票,就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这个是有问题的,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
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强调的是与岗位技能提升有关的培训费。若是你把不属于职教费的培训费计入了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