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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注: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