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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