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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