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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按外发加工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向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项 第三款: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方便操作,本条明确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不再按作价销售处理申请免税证明处理,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取消。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
第四条 第五项: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计算并入该公式,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料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也应参照此公式计算,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加工费金额。
外贸企业可以做进料加工,可以实行作价加工,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收回货物复出口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如果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实行委托加工,其加工费可以作为出口退税计税依据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注意事项:在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录入进料加工手册号等数据,点击“保存”按钮时,出现:“该手册未在进料加工中未找到”的提示信息,可忽略该信息,点击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 第二项 第三款: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