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是否影响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21 年 5 月在进行税务自查时发现2019 年多确认当期费用100 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5万元。我公司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是否还要加收滞纳金?是否影响我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
匿名用户 2022-06-28 57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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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40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综上,你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补缴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也需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你公司自查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公告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会影响你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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