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线答疑中,网友孙勇提问: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的问题,文件中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2022-06-27 66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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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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