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能否追溯享受?
我公司是一家主要承接城镇污水处理的企业,从2018年起未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请问我公司2020年能否往前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匿名用户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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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2-06-10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后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列明,公共污水处理类项目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明确,“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虽然此文已经于2017.12.29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予以全文废止,目前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后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追溯时间,但是43的文件精神依然还是遵从征管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应享未享的税收优惠,本质应该按照征管法51条的立法精神予以追加享受,属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追补3年予以享受。
在这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为什么总局2012年15号公告对于应扣未扣支出可以5年追补扣除,而优惠扣除却是3年呢?因为征管法中有关追溯补缴税款的规定是5年,秉承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因此可以对于正常纳税事项中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纳税事项处理可以追补5年。综上,你公司2018年未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2020年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