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非公司员工的机票如何所得税前扣除?
评估某直销企业,企业在差旅费中列支了七个人的机票,经过核实,只有其中一人属于企业的员工,企业解释,另外六人是邀请到企业参观其直销商品的,但是企业提供不出任何的证明材料,是否可以认定这部分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
匿名用户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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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2-06-10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另外六人的机票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企业可以留存非员工报销的依据,如供应商参观,营销中客户消费等等活动过程资料,列支符合相关科目,待税务机关异议至少可以有相关解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上述案例中若取得了相关可以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票据,仅有签订合同员工+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