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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超过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