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答:不需要。
参考:
1、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成立分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今年住建部又发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2、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重庆的渝建管〔2021〕42号明确,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市外或市内其他区县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本市或本区县)设立分(子)公司。清理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