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接送客户时,发生了交通罚款200元,没有发生滞纳金,财务做账时放到“营业外支出——罚款”科目中。汇算清缴时,财务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的19行“罚金罚款”栏中填200,“调增金额”栏中填200,这样处理对吗?
匿名用户 2022-05-26 66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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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该笔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第19行。
A105000表第20行应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如实际经营中未发生相应支出,则无需填报该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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