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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属于职工福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
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