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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对于专用发票冲红,有较明确的文件规定,对于普通发票冲红,可查政策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这条并未说开票信息有误是否需收回,但各地税务部门有该问题的解答,您可参考并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对此有详细的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