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支付境外特许权使用费需提前扣缴所得税吗?
我公司从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一项技术使用权,协议约定于 2020 年 1 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某些原因,我公司打算 2019 年 12 月提前支付,请问我公司应于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匿名用户 2022-04-29 70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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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你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在 2019 年 12 月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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