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项目09年开工,因纠纷到今还有一些工程(水暖、消防等),这些工程采用清包工进行施工,公司提供材料。公司购买材料直接 借:开发成本,贷:现金(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可以吗?材料发票在备注栏需要注明项目地点和项目名称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比较合规?
匿名用户 2022-04-07 80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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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金额较小可以,但如果金额较大,直接现金支付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建议通过电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税局对于自行采购原料的工程,并无要求采购建筑材料发票上备注项目地点和项目名称的规定,只规定施工企业的劳务费发票上要备注项目地点和项目名称。所以,可根据管理需要,如有需要,可要求采购人员取票时备注,如不需要,可不用备注。按准则规定处理,项目因特殊情况至今未结束,还有开发成本发生,发生的费用根据取得的原始单据记入相应会计科目。如项目已结束,税务已清算、账务结转完毕,可将成本计入到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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