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的土地交易费可以在土增税前扣除吗?有政策文件支持吗?
匿名用户 2022-04-07 74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如果该交易费用是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则应计入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比例扣除。如果是缴纳给土地出让方的,应计入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参考总局网站回复:《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有各类附表作为附件。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回复意见: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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