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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