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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车船各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规定: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