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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但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部分地方税务局认为,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时,扣缴义务人主体是企业,不是办税人员个人办理的,只是具体办理时企业委派办税人员去办理的,因此,不符合上述文件免税规定。
比如,河北省税务局答复: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个人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支付给本单位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据了解,江西、安徽、江苏等省执行免征口径,北京、河南、河北、山东等省市则执行征收个税口径,实务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