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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分单位和灵活就业身份)并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自本市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医疗费可补报。
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不分单位和灵活就业身份)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期间及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