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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属于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汇算清缴。
参考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十条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报说明规定,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