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资金短缺停工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吗?
匿名用户 2022-03-04 51查看 1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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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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