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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合同金额签成100万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其他税费,可能会比上例多一点金额(税缴税),所有境内税费由境外单位支付方承担,这样企业税前扣除的就是“支付境外企业技术服务费”,不是支付境外企业技术服务费+承担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