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转让收入不能在转让后一次收回的,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后续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清算方式如何确定?
匿名用户 2022-02-18 86查看 1回复
问题回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因此纳税已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继续转让的,其土地增值税应当于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次月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次月申报。同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应当保持一致,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的清算方式按整个房地产项目清算时的清算方式确定。
我要回答
提交回复
我要提问

我要提问

提交
取消
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