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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 “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补偿的一方,如果符合财税[2006]21号中上述规定的,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