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答:一般来说,个人不会无偿借款给企业,常见的情况是,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增值税几乎无风险,但有一定的个税风险。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只有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时,才会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
政策并未提到“其他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假设ABC公司的个人股东老王,无偿将1000万资金借给ABC公司,不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个人也无需代开利息发票。
注:目前实务中大部分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但具体还是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同期同类的市场借款利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补缴20%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的税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单位要求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再将贷款给公司使用,帮助公司度过资金困难。员工向公司收取利息,再支付给银行。这种情况下,即使相关银行利息实际由公司承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也是需要缴纳20%个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