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12345678
昌泰税务书院 Copyright 2025 京ICP备2021000906号-3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D座10层 邮编:100101
答: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除了遵循个人借款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举例:ABC公司的个人股东老王,将1000万资金借给ABC公司,公司支付利息60万元。假设AB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400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1000万。
1000万与权益性投资400万的比例超过了2倍,需要纳税调整。
按照债资比2:1,债权性投资基数为800万,计算的利息48万(800万*6%),可以在税前扣除,12万元(60万-48万)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