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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并非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二者可以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