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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时销售额按以下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